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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

发布者:广西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4-03-25 10: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口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

第三条  推行计划生育,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措施。

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切实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一)逐级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

(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明确计划生育内容;

(三)建立育龄人员基础资料档案;

(四)按期对重点人员回访,了解生育动态。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五条  公司员工应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员工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六条  已婚育龄夫妻必须服从人口计划管理,新婚夫妇应及时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七条  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按法定的程序申领《二孩生育证》,并交公司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备查。

 

第三章  优生和节育

第八条  提倡婚前进行健康检查,生育应接受优生指导。

第九条  初婚育龄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须持有法定结婚证,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审查,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方能生育。

第十条  育龄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的必须采取节育措施,意外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提倡首先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对不宜采取长效措施的人员,凭医院证明,可采取药具及其它综合避孕方法。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一条  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员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员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

第十二条  员工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60元。

第十三条  女员工上节育环后休假一周的和因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失败而导致做人流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休假期,不影响考勤。休假期间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第十四条  计划外怀孕,经说服不中止妊娠的做待岗直至除名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做除名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公司及直属单位全体员工。公司负责管理的项目公司(指挥部)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西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工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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